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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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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7-11-23

为规范山东辖区证券期货业各机构行为,进一步促进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经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共同商定,制订《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全体会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以实际行动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

第一条 自律守法。严格遵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规章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恪守会员公约,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条 正直诚信。全行业从业人员要忠于职守,恪守信用,秉公办事,刚正不阿,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勤勉尽职。全体会员应当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坚持“审慎负责,勤勉尽职”的准则,主动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廉洁保密。全体会员应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杜绝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为,并严守秘密,依法为客户的资料保密。
      第五条 遵守公德。全体会员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不做任何有损于国格、人格、社会公德和行业道德规范的事情,并与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六条 团结协作。全体会员应当严格自律,公平竞争,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全体会员要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不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不以降低佣金等手段拉拢客户或以不正当手段聘用其它公司在职人员,决不从事危害本行业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七条 对违规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会员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协会将给予以下处分:
    1、书面批评;

2、会员内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5、暂停会员资格;

6、取消会员资格;

对于触犯国家法律及有关法规的会员单位,协会将呈报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九条 本公约的修改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本公约自2003年3月4日起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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