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地区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标准自律公约
为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制止证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证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共同维护济南地区证券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整体利益,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济南地区的佣金进行调查并征求各家证券经营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济南地区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标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各会员单位郑重承诺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自觉自愿遵守如下约定条款:
一、各会员单位承诺在开展证券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诚实守信,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周到、合理的服务。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不采用提供有价证券,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
四、各会员单位承诺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执行以下标准:
|
客户资产总量 |
佣 金 标 准 |
|
|
现场交易方式 |
非现场交易方式 |
|
|
10万元以下 |
不得低于2.8‰ |
不得低于1.8‰ |
|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10万元) |
不得低于2.5‰ |
|
|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不得低于2.2‰ |
|
注:非现场交易方式包括电话委托、网上交易、银证通等方式。
五、开业至签约日不到一年的证券营业部视为新开业营业部,其佣金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开业营业部自签约日后满9个月按照《自律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
客户资产 总量 |
佣 金 标 准 |
|
|
现场交易方式 |
非现场交易方式 |
|
|
10万元以下 |
不得低于2.5‰ |
不得低于1.5‰ |
|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10万元) |
不得低于2.2‰ |
|
|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不得低于1.8‰ |
|
注:非现场交易方式包括电话委托、网上交易、银证通等方式。
六、各证券会员单位应当在《自律公约》所明确的最低佣金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营业部的佣金收费标准;高于最低标准的可以维持现状。
七、根据以上佣金收取标准,各证券会员单位应主动把实际执行的佣金标准,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报备,并抄报协会,同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八、各会员单位一致同意,授权并委托协会作为本《自律公约》的监督人和协调人,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九、协会接受对会员单位违反本《自律公约》的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为:0531-6106997,举报邮箱为:ssfa@ssfa.org.cn。投诉人向协会举报投诉时,应提供被投诉人违反《自律公约》的书面情况,包括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并尽可能提供有力证据。协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会同山东证监局机构处进行调查取证,在事实确凿的前提下,作出处理决定。
十、对签约会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经调查属实,协会将做如下处理:
1、由协会约见经营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劝其整改。
2、整改不力未见成效的,在山东辖区本行业内书面通报批评,并抄送其公司总部。取消该营业部当年“优秀营业部”或其它先进的评选资格。
3、情节严重者,协会建议监管部门对营业部及其负责人进行重点关注,记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媒体向市场提示其诚信风险。
十一、本《自律公约》于2005年3月4日起施行,各证券营业部原与客户签定的佣金收取协议与本《自律公约》有冲突的按本《自律公约》执行,并接受广大投资者及同行之间的监督。
十二、《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归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自律公约》签约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名表(加盖公章)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