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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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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1-07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六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愿意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自申请文件符合要求起20个工作日内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机构,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并说明情况。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人选可以担任会员代表,并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监事职务。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的,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选举未通过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候选人选择范围。

 

第十三条  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因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定会员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务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经分立机构协商,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所担任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法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九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

第二十条  法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为证券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并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会员或从业人员对所受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自律规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程序,由协会另行制定。

对会员处以纪律处分的,协会将处分决定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新当选或受聘协会的职务。

受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及直接责任人已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纠纷。

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机制,管理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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