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实施经纪人制度备案确认的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备案申请》(海证字[2010]第01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局对你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实施经纪人制度无异议。
二、你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信息必须在你公司和山东省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三、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一年内,你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营业部后台员工人数的5倍,一年后经我局同意可有限度放开人数限制。
四、你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执业地域范围不得超出泰安市行政区域。
五、你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常住地址应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
六、你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自律组织的有关自律管理规定。
七、你公司应加强对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的管理,切实承担起对该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制止证券营业部私自发展证券经纪人和其他外部营销人员。
八、你公司泰安岱宗大街证券营业部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须及时向我局报告。
山东证监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