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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刘珂滨谈刑法修改:突出警示“关键少数” 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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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12-30

摘自证券时报  2020年12月29日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的修改与新证券法的实施形成了有效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和造假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压实了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在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历史阶段,刑法修正案的落地切实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中泰证券副总裁刘珂滨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将与新证券法形成高效衔接,明确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通过刑法这一最具强制力的法律,进一步增强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作用,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在刑事、行政、民事三重追责的体系之下,我国资本市场的秩序必将得到进一步维护。

  同时,证券违法成本大幅提高,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得到有力保障。刘珂滨指出,刑法修正案大大提高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并对相关责任人的刑期上限也有大幅提升,从而使得证券违法成本大幅提高。从过往来看,上市公司造假欺诈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造假欺诈行为的查处往往犹如“隔靴搔痒”,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较低,往往存在一定侥幸心理,为攫取利益铤而走险,而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并没有在市场上形成震慑力。本次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将会使存在造假欺诈行为的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面临巨额的罚款和严重的刑罚,通过对违法产生自由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提高,可以真正做到“敲山震虎”,对证券违法犯罪形成严厉震慑,提高上市公司的守法自觉性,从而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刑法修正案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追本溯源、精确打击。

  “这突出警示‘关键少数’,切中证券违法行为关键”。刘珂滨表示,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事实上只是资本市场融资的载体,其意志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决定的,而这些“关键少数”往往正是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案件中的幕后主使;不仅如此,证券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归于这些“关键少数”。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刑事责任主体、强化对“关键少数”刑事责任的追究,一方面有利于对其产生震慑和警醒作用,从源头上杜绝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证券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丰富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在违法行为的追责过程中也可以更有针对性、目的性,有利于实现精确打击,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进一步伤害,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突出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方面,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刘珂滨指出,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的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对中介机构的职责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这使得中介机构一方面在尽调过程中要更加尽职尽责,不断提升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的作用,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舞弊和造假行为,从而真正意义上对发行人负责、对市场负责、对自己负责;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在发现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后,因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刑事责任,则将有进一步的动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主动曝光发行人的证券违法行为而非一味逃避责任、蒙混过关,切实发挥中介机构持续督导的监督作用。

  刘珂滨强调,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通过新证券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和威慑,将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净化金融证券市场环境,增强市场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良好风气;再配合未来退市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必将会向着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投资价值和吸引力也将大大提升,为我国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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