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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董事长李剑锋:刑法修正案施重拳划雷区,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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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1-07

摘自财联社  2020年12月31日

  财联社讯,《刑法修正案(十一)》近日获得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剑锋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大幅度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违法犯罪成本,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

  李剑锋进一步解读称,顺应注册制的推出,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中介机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压实、督促其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正本清源。

  刑法修正案大幅提升违法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共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李剑锋表示,刑法修正案大幅提升违法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实现对违法犯罪的行为的震慑和压降。集中体现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对于欺诈发行明显提高了处罚力度,具体体现在自由刑和罚金刑两个方面。自由刑从之前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提升至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罚金刑则从先前“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标准,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标准提高至原先的20倍。

  李剑锋称,结合现实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过程中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犯罪主体,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之前,无论是最高有期徒刑5年还是罚金,都因处罚力度过轻、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而广受诟病。在绿大地欺诈发行案的一审判决中,绿大地仅被罚4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违法成本太低,无法吓退试图犯罪的投机者。如果低于犯罪行为的对价或者犯罪人完全能够承受,不仅难以抑制犯罪,相反会激发其追求不法利益的欲望,甚至演变为变相诱导犯罪的因素。此次修订克服了以往实践的不足,也顺应了社会的客观吁求。”李剑锋表示。

  增加对违法信息披露的打击力度,强化投资者保护

  李剑锋表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方面破坏了正常健康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中小投资者合法的知情权和相应的正当利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与公司内部人员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如不能强力纠偏,容易加大甚至鼓励违规,造成信息的扭曲和市场的失灵,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冲击。

  “但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之前,我国刑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刑期最高为三年,罚金最多为二十万元,且未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明确职责。以康美药业造物造假案为例,涉及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以及虚增营业利润等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处罚金额却不到一百万;同时期引发市场关注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2亿元案件,美证监会与之和解的金额为1.8亿美元。”

  李剑锋表示,结合国内实践,同时参照国外的有益做法,将最高刑从3年提高到10年,罚金则不设上限,让违法信批、期诈信批者倾家荡产。同时也有效构建了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民事赔偿有机衔接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高额的处罚也有利于对受害投资人赔偿的顺利实施,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提供切实的物质保障。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李剑锋表示,刑法修正案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划出“红线”,注明“雷区”,为注册制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改压实了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责。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愈加凸显。

  承担核查、审验、监督发行人信息披露和保证拟发行证券品质义务的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迎来空前的业务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面临更大的挑战。

  “以往一些欺诈发行上市的案例,如万福生科、振隆特产等,很多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承担起“看门人”角色,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如果主动造假或协助造假,中介机构性质更恶劣,应当重罚。”李剑锋称。

  李剑锋表示,注册制推出后,如果不对参与造假的行为划出红线予以重罚,很可能出现铤而走险者。此次刑法修正案给中介机构划出了“雷区”,只要其逾越雷池半步,必然身败名裂。

  刑法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实现了证券监管规范和刑法规制的有效衔接,双重追责,为资本市场注册制保驾护航。

  此外,本次刑法修正案采取列举加兜底式,明确操纵行为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一方面显示出刑法扩容性特征,其随着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而不断以新的形式、新的定义扩充自身管理行为范畴,另一方面也表明刑法的与时俱进是对抗法律滞后性的良好保障。

  “‘金融与风险始终相伴’,金融风险积聚需要刑罚抑制,采用适度扩张刑法的必要的‘恶’来狙击来势凶猛的金融犯罪,这是维护金融变革的客观需求,更是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所需。”李剑锋如是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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