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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守则(试行)

  •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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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7-11-23

为制止期货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和整体利益,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委员会组织辖区期货经营机构于2006年3月9日在济南召开自律工作会议,研究通过了《居间人守则》(试行)。现予公布。

 

为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维护山东辖区期货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守则。

一、在山东辖区的期货居间人以及期货经纪人、客户代表、客户代理人、客户介绍人等执行期货中介行为的自然人或机构统一适用本守则。

二、居间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自律公约》;遵守期货经营机构相关规章制度。

三、居间人应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熟悉期货市场的交易、交割规则等基础知识;具备良好的业务开拓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期货经营机构形象和利益。

四、居间人须定期接受期货经营机构的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日常管理。

五、居间人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不得妨碍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居间人须遵守保密原则,为期货经营机构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七、居间人应遵守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中介业务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八、无投资者授权委托书,居间人不得替代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代签交易账单;不得替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

九、居间人不得代理投资者调拨资金。

十、居间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网点。

十一、居间人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收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十二、居间人不得向期货经营机构要求如报销费用单据,索取实物等抵扣返佣的行为。

十三、居间人所取得的收入应由期货经营机构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调节税。

十四、对违反本守则的居间人,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委员会依据《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管理办法》做出市场禁入、在诚信信息系统曝光等相应处理。

十五、本《守则》由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六、本《守则》自二〇〇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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