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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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两项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 浏览量:9
  • 发布时间: 2016-03-28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培训工作,协会起草了《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调研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讲师团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两项办法争求会员单位意见,请于4月1日周五前将反馈意见发至协会邮箱     sdzqxh@163.com。

联系人:何珊珊

联系电话:0531-86106997

 

附件:1.《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调研管理办法(试行)》

2.《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讲师团管理办法(试行)》              

                              协会秘书处

                                                                                 2016年3月28日

       

 

                                

 

 讲师团成员基本信息登记表.xlsx

 

 

 

 

附件1: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调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更好地开展山东辖区证券行业调查研究工作,促进辖区证券机构创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调研工作应从市场实际情况和会员实际需求出发,以促进行业创新发展为导向,以求真务实为原则,积极推动协会会员及证券从业人员广泛参与。

第三条 协会调研工作的参与者包括协会会员单位、辖区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及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调研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调研相关咨询和审议工作。

 

第二章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调研课题分为指定课题和自选课题两种。

第六条 指定课题,是由协会秘书处确定范围的课题。秘书处围绕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结合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问题、难点问题,按照前瞻性、指导性、实用性的原则,结合监管部门监管导向形成选题意向,提交业务咨询委员会讨论形成课题指南。协会秘书处将课题指南向社会公布,申报人可根据指南选取课题进行申报。

第七条 自选课题,是在协会制定课题之外,申报人可根据自身研究优势、经营经验或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调研课题,向协会秘书处申报。

第八条 课题申报可以单个单位或个人申报,也可以多个单位或个人联合申报。

第九条 课题申报人进行课题申报时,应将制定的调研提纲与参与成员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协会收到课题申报材料后,由秘书处汇总整理后交由相关专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立项。课题立项后,由秘书处以立项通知书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调研实施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申报人成立课题组,并确定课题组组长。课题组应形成课题计划书,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调研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调研工作由组长牵头实施按时完成选题、调研、结题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课题实施中应加强跟踪服务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课题按时、保质完成。

 

第四章调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后每个课题组要制定费用预算并报财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预算应包括调研过程中发生的与调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等。调研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应严格按照协会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调研成果

第十六条 调研完成后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以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的形式由课题组组长提交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对调研报告进行汇总并及时公开,以保证调研成果的时效性,供会员单位参考学习。

第十七条 做好调研成果转化工作,结合行业内急需解决的问题,组织对有关调研成果进行进一步专题研讨,使调研成果更好的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意义特别重大的调研成果,由秘书处组织会员单位进行面授学习。

第十九条 协会对调研活动实施表彰奖励制度,每年年初对上一年调研情况由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评选,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条 年度终秘书处将本年度调研课题报告汇总成册,下发各会员单位学习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证券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讲师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充分调动和集中行业智力资源,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为协会培训工作储备师资力量,协会组建了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讲师团(以下简称“讲师团”),同时制定《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讲师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讲师团是普及证券行业专业知识、推动证券行业文化建设、规范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是证券行业培训队伍中的优秀代表。讲师团成员由辖区会员单位选拔、培训表现优秀的兼职讲师组成。

第三条 讲师团遵循“把握市场、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专业高效”的宗旨,是以传授专业知识和学习交流为主要活动形式的学习型组织。

 

第二章 讲师团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协会培训部是讲师团的组织指导和管理部门。

第五条 协会讲师团由1名团长、2名副团长和若干团员组成。

第六条 讲师团成员在辖区会员单位推荐的证券从业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三章 讲师团成员的义务

第七条 讲师团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讲师团成员有义务弘扬证券行业文化与行业精神。

(二)研究开发证券业务知识讲解及经验交流等课程。

(三)讲师团成员有义务督促培训工作进行,反馈各层级培训工作意见或建议;收集一线培训需求并向协会培训部反馈。

(四)讲师团成员应尽职尽责,认真了解培训需求和精心制作培训课件,并于训前2-3日是提供培训课件。

(五)协助协会培训部建立讲师队伍。

 

第四章 讲师团成员的权利

第八条 讲师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定期参加协会培训部组织的市场调研,参与较高层面的座谈研讨,享受外派调研及交流学习等相关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优先参加专业领域学习、培训的机会,提升专业影响力的机会,不定期参加行业交流等活动。

(二)参与培训课程的设计与培训计划的制定。

(三)协会为讲师团成员在网站开设讲师园地板块,提供快捷、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

(四)承担协会培训课程,享受一定授课津贴,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标准执行。

(五)享受协会培训部专门为讲师团成员订阅的学习材料、刊物。

 

第五章 讲师团成员的评聘与管理

第九条 讲师团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同意遵守我会关于授课讲师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一定期限的证券(金融)从业经验,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历和市场实战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在公司内担任培训岗位或内部讲师者优先。

第十条 会员单位推荐提名,须征得本人同意。培训部按条件进行必要的考核审定,填写《山东省证券业协会讲师团成员登记表》(附件1)。

第十一条 讲师团成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年。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协会培训部负责讲师团的日常管理。

(一)讲师团日常管理由培训部负责实施,建立讲师团成员管理档案。

(二)建立讲师授课效果评估回馈制度,采用从业人员培训满意度调查回馈表和一对一沟通的形式进行。

(三)授课期间的差旅费用报销与讲课费发放。

(四)协会培训部根据需要进行讲师团成员的招聘,补充优秀新成员,淘汰不合格或违纪成员。

第十三条 协会承担讲师团的管理和活动费用,讲师团各项经费支出参照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培训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

 

附表:讲师团成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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